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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北京都丽豪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久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都丽豪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久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6599号原告:北京都丽豪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北街4号体育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王亚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生,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都丽豪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马久生,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都丽豪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久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物业费123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原告负责,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我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未交纳上述期间物业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辩称,2014年采暖季,我家所在楼层的供暖主管道截门下侧的管道腐蚀致爆裂漏水,向原告反映后,原告只是将截门关闭,之后就不管了。之后我自己出钱进行了更换,原告至今未给我一个说法。同样在2014年采暖季,我家客厅北侧的暖气片漏水。我找到原告,原告说暖气片的保质期已经过了,之后也是我自己出钱更换的。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入住时,原告承诺实行封闭管理、车辆登记管理,现在人员、车辆出入无人管。2015年夏,我的电动车和电瓶丢失,原告只是让我报警,对我的损失问题未予以处理。原告赔偿我上述损失后,我同意交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平谷区××小区×号楼×座×号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2.78平方米。原被告于2004年8月2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的交费时间是2004年8月2日(第一年为年交,以后为半年交),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物业费。被告未交纳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物业费123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各自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应按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答辩意见为理由拒绝给付原告物业费,并提供小区居住卡一张证明原告的物业管理存在缺陷,被告提供的居住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作为拒交物业费的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久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都丽豪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期间的物业费12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马久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景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