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麦里也与赵哈卜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46号申请人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5日,东乡族,文盲,住本东乡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6日,东乡族,农民,住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法执字第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尚文审判员 马成明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毅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