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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会娟、臧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娟,臧焱,宁波凯伦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会娟,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臧焱,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凯伦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宁波凯伦德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66102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2幢12号。法定代表人臧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娟与被执行人臧焱、宁波凯伦德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臧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会娟执行款5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宁波凯伦德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0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