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戴海明,戴海龙,胡小玲,郑英亮,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戴海明,戴海龙,胡小玲,郑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23层。法定代表人:TORODDMUNDDAHLE。被执行人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法定代表人:郑英亮。被执行人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法定代表人:戴海明。被执行人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沙头村。法定代表人:戴海明。被执行人戴海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戴海龙,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小玲,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郑英亮,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戴海明、戴海龙、胡晓玲、郑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作出相应的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帐户,但各冻结的帐户均只有少量存款;2、查封以下三处房产:被执行人戴海龙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龙桥村阳光景园5幢403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32311,建筑面积:172.98平方米,该房抵押温州银行汇海支行,最高额抵押价值330万元)及被执行人胡小玲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新桥村香港城黄埔阁17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59658,建筑面积:149.95平方米,该房抵押温州银行汇海支行,最高额抵押价值315万元),上述两套房产名下关联贷款余额共计950万元,期限均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被执行人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藤桥镇沙头村的房产,(该房抵押温州银行汇海支行,最高额抵押价值2500万元,名下关联贷款余额共计3441万元,期限均为2016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上述三处抵押的房产可能涉及到无益拍卖。3、被执行人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申请破产立案,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546864.81元及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78628元及执行费75134.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9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