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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李利、陈先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李利,陈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紫金巷3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紫金巷38-42号。法定代表人唐李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李利,女,生于1980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先刚,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了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李利、陈先刚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李利、陈先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李利、陈先刚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金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撤销了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