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林诺化工有限公司,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18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与经六路交叉口东南角(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峰。被申请人洛阳林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207国道黄河桥北路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徐道科。被申请人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207国道东黄河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红举。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林诺化工有限公司、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林诺化工有限公司、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林诺化工有限公司、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