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2018)湘1129民初1924号,原告冯文军与被告陆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军,陆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924号原告:冯文军,男,瑶族,1988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告:陆璇,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凤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军与被告陆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