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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云丽与张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云丽,张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闫云丽,女,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长新,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闫云丽申请执行张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长新给付申请人438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法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