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云丽与张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云丽,张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闫云丽,女,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长新,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闫云丽申请执行张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长新给付申请人438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法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