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郑宝刚与赵辉、吴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刚,赵辉,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郑宝刚,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敏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辉。被执行人吴凯。本院在执行郑宝刚与赵辉、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辉、吴凯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