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吴立传与杨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传,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吴立传,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吴立传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7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飞未按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吴立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飞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吴立传与被执行人杨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根据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761号裁决书,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杨飞应偿还吴立传全案总款为23万元。二、上述23万元,杨飞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5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3万元。如杨飞按上述约定偿还23万元,即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761号裁决书全部履行完毕,(2016)粤13执191号案执行完毕;如杨飞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时间履行偿还义务,吴立传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按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761号裁决书执行。三、本案执行费3910.70元由杨飞承担。四、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执一份,提交给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立传与被执行人杨飞的权利义务,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761号裁决书已予以确定,现申请执行人吴立传与被执行人杨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吴立传与杨飞按2016年10月17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二、本院(2016)粤13执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长  林晓粤审判员  张新建审判员  冯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