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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蔡向东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向东,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蔡向东,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乾安县赞字乡鞠字村。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向东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德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