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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守存与张希军、孙成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希军,孙成艳,李守存,张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希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存。原审被告:张希杰。上诉人张希军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希军上诉称,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可以看出其顺序为被告住所地在先,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官厅小区19号×-×-×户。本案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