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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云菊与王卫青、蔡平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菊,王卫青,蔡平素,王普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761号原告:林云菊,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卫青,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蔡平素,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普友,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审理原告林云菊为与被告王卫青、蔡平素、王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