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民终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声源与何国驹、何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国驹,何兴华,罗声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驹,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兴华,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声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何国驹、何兴华因与被上诉人罗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限上诉人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法院通知而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国驹、何兴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永坚代理审判员  禹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