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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886号原告马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金某,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郭俊俊,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对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