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树国、唐宗芬与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肖勇、钟友芬、杨树隆、邱世芬金融借款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国,唐宗芬,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肖勇,钟友芬,杨树隆,邱世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国,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界市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宗芬,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界市镇。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利,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大西街。主要负责人:曾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亮,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勇,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双凤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友芬,女,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界市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隆,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界市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世芬,女,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界市镇。上诉人杨树国、唐宗芬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肖勇、钟友芬、杨树隆、邱世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树国、唐宗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锋审 判 员 吴敏代理审判员 夏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阴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