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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张荣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复兴路丙12号办公楼422-430。被执行人张荣斗,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与张荣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岩代理审判员  彭文涛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