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武永福与刘列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福,刘列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024号原告:武永福,男,黑龙江省龙江县人,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东,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列东,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解放路南五月花北侧。负责人:胡文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路94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原告武永福与被告刘列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永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东、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列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永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列东赔偿原告医疗费3109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48406元、护理费1233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8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300元,以上共计149846.78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7日4时20分许,刘列东驾驶吉CD37**号货车沿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24Km+150m处时,与赵培国驾驶的蒙E397**/蒙E72**牵引车挂车相撞,造成蒙E397**/蒙E72**号车辆乘车人武永福受伤。事发后,武永福入凌海市人民医院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治疗19天。经交警机关认定,刘列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永福无责任。现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交通费主张中的转院租车费用及委托律师发生的费用属于当事人自行扩大费用,不同意承担;护理费及误工费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其他各项主张中的合理损失同意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同意承担。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无异议,要求依法裁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9月7日4时20分许,刘列东驾驶吉CD37**号货车沿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24Km+150m处时,与赵培国驾驶的蒙E397**/蒙E72**牵引车挂车相撞,造成蒙E397**/蒙E72**号车辆乘车人武永福受伤。经交警机关认定,刘列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永福无责任。事发后,武永福入凌海市人民医院治疗一天,随后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治疗18天,均为二级护理。武永福共花费医疗费31091.78元。经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永福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后续治疗费用为8000元左右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肇事的吉CD37**号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武永福伤后由武剑护理,武剑的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武永福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凌海市人民医院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书、住院治疗费及门诊费收据,吉CD37**号货车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剑的工资表单及停发工资证明。本院认为:1.武永福的合理经济损计算如下:医疗费3109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19天);参照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武永福的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营养费6000元(参照司法鉴定的60天营养期及每日1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8019.72元(24009.86元×20年×10%);护理费依护理人员武剑月基本工资4000元标准及司法鉴定的90日护理期计算为12000元;因武永福未能就其工资收入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每日120.82元的标准及司法鉴定的180日误工期计算为21747.6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依武永福的十级伤残等级,本院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鉴定费3300元。上述各项共计137059.10元。2.武永福的经济损失三被告应如何承担。武永福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四项共计46991.78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承担1万元,剩余36991.78元由人寿保险公司依刘列东在本案事故中承担的全部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武永福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五项共计86767.32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武永福的鉴定费3300元,由刘列东承担。综上,武永福的经济损失共计137059.1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96767.32元,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36991.78元,由刘列东承担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武永福合理经济损失96767.32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武永福合理经济损失36991.78元;三、被告刘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武永福合理经济损失3300元;四、驳回原告武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刘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