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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仁强与孙福成、王林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强,孙福成,王林昆,郭艳伟,郑福春,王凤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602号原告张仁强,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8304140055,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福成,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林昆,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郭艳伟,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郑福春,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凤祥,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强诉被告孙福成、王林昆、郭艳伟、郑福春、王凤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仁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