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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陈雪军、李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波,陈雪军,李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302号原告:王少波,男,汉族,1993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南和县,现住该村。被告:陈雪军,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邢台市邢台县。被告:李向东,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组织机构代码:80576897-3。法定代表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波与被告陈雪军、李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少波与被告陈雪军、李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