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2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东立、王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立,王桂明,蔡亚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立,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桂明,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亚宝,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东立与被执行人王桂明、蔡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桂明、蔡亚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东立借款39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6月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桂明所有的址在石狮市东港路南侧建德花园二期X号楼XXX号房地产,经三次拍卖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亦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东立尚有款项39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流拍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2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