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方水森与钱财根、姚洪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水森,钱财根,姚洪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水森,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乐海英,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财根,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姚洪珠,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人方水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钱财根、姚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2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680.00元,合计人民币63668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人民币80000元,剩余尚未履行完毕。因后期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1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