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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福荣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香,李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刑初406号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翠香,女,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福荣,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自诉人暨刑事��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翠香以被告人李福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翠香以“对被告李福荣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福荣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翠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翠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索国雄审 判 员  何洪波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