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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史建超、姬文英、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史建超,姬文英,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宁江区文化街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4506122-4负责人:徐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卫,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乌兰支行职员。被告:史建超,男,现住。被告:姬文英,女,现住。被告: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前郭县松江街源江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6349-3.法定代表人:宋艳荣,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诉被告史建超、姬文英、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史建超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