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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809号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