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宋英才与解建强、侯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才,解建强,侯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宋英才。被执行人解建强,农民。被执行人侯春华,农民。本院在执行宋英才与解建强,侯春华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宋英才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 武审判员 梁 德 民审判员 翟 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川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