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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宋英才与解建强、侯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才,解建强,侯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宋英才。被执行人解建强,农民。被执行人侯春华,农民。本院在执行宋英才与解建强,侯春华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宋英才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 武审判员 梁 德 民审判员 翟 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川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