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逸成何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逸成何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37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黄志江,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逸成何某及其辩护人黄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何逸成何某与前女友叶某1分手后怀恨在心,2016年6月15日,其决定前往叶某1的家中投放农药“敌敌畏”报复。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逸成何某携带农药“敌敌畏”去到叶某1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阳光棕榈园某小区5座7B(702)房门口,按门铃确定房内无人,其使用与叶某1恋爱期间取得而分手后未予归还的钥匙打开房门,随即进入房内。之后,被告人何逸成何某使用棉签在农药“敌敌畏”中进行搅拌,再将沾有农药的棉签涂在房内的猫笼饮水器、洗手间的沐浴露、洗发水、牙膏、牙刷以及叶某1房间的化妆品和衣物上。完毕后,被告人何逸成何某锁好门离开叶家住宅,并将剩余的农药“敌敌畏”和房子钥匙丢弃。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叶家饲养的3只猫饮水后中毒死亡,被投毒的部分日用品因被发现刺鼻气味被叶家丢弃。经鉴定,叶某1房间的化妆品检出“敌敌畏”成分。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叶某2的陈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叶某1、何某的证言;证人叶某1的辨认笔录;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移交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逸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逸成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逸成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3.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由于感情纠纷所导致,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逸成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逸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逸成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何逸成何某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逸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挺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华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