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继华、李宗香、练小玲、杨忠琦与吕春林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华,李宗香,练小玲,杨忠琦,吕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142号申请人杨继华,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李宗香,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练小玲,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杨忠琦,女,200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吕春林,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杨继华、李宗香、练小玲、杨忠琦与吕春林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宁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