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尹翠兰、东庆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祥,尹翠兰,东庆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祥,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尹翠兰,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东庆堂,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王永祥与被执行人尹翠兰、东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尹翠兰欠申请执行人王永祥258550元及诉讼费281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1360元,余款25万元自2017年1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2017年给付总额不低于50000元;于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2018年给付总额不低于50000元;于2019年1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2019年给付总额不低于50000元;于2020年1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2020年给付总额不低于50000元;于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2021年给付总额不低于50000元。二、被执行人东庆堂在23305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执行费426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李昭平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