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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石启侠与徐州正鸿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高敬东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侠,徐州正鸿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高敬东,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石启侠,女,1965年8月27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勇,徐州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被执行人徐州正鸿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被执行人高敬东,男,1973年10月11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张峰,男,1972年1月5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执行石启侠与徐州正鸿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高敬东、张峰劳动争议一案中,由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作出(200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启侠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5542.50元及延期利息。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徐州正鸿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20日的撤销登记中,明确约定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再有债权债务由股东高敬东、张峰承担。石启侠于2014年7月7日,申请股东高敬东、张峰变更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听证后依法裁定追加了高敬东、张峰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高敬东有一住房(面积为40.41平方米),被本院依法查封,且在产权机关有抵押登记(查封期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高敬东在徐州金诺拍卖有限公司的股权10万元,被依法冻结;高敬东、张峰有银行存款27219元,被本院依法扣划至本院,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徐州正鸿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被依法注销后,二股东被执行人经本院财产调查,除已查明的被依法查封房屋、冻结股权均不宜处置,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执行长  刘士忠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许平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