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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364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所以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