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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潘光义与王承梅杨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义,王承梅,杨之勇,余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896号原告潘光义,男,汉族,1951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承梅,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之勇,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余清华,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义诉被告王承梅、杨之勇、余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光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潘光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