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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2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姜宁宁、尹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姜宁宁,尹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951号之一原告: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定代表人:李翠萍,经理。被告:姜宁宁,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张店区。被告:尹胜伟,男,1978年2月30日出生,现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宁宁、尹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计76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