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姜宁宁、尹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姜宁宁,尹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951号之一原告: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定代表人:李翠萍,经理。被告:姜宁宁,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张店区。被告:尹胜伟,男,1978年2月30日出生,现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宁宁、尹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泰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计76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