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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肇庆德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新淘美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德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新淘美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斌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541号原告:肇庆德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一路北边元咀村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477659-0。法定代表人:胡景飞。被告:肇庆市新淘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玑东路西侧肇庆市物流园内C区21号卡位。法定代表人:谭丽嫦。被告:黄建斌,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原告肇庆德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新淘美贸易有限公司、黄建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原告肇庆德宝��店用品有限公司,通知其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肇庆德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