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华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鑫通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北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58369959-6。法定代表人王传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1438539-8。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