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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家明与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明,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432号原告杨家明,男。被告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克利。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责人金宙进。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明与被告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家明负担。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