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长春与白娟娟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春,白娟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763号原告:白长春,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娟娟,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白长春与被告白娟娟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鲁1403财保21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告白娟娟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诉讼中,原告白长春与被告白娟娟经本院调解,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白娟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