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镇南与凌方云、株洲柳龙复合新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镇南,凌方云,株洲柳龙复合新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镇南,男,汉族,1951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烟山口散户**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51********。被执行人凌方云,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迎新二村税务所宿舍***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63********。被执行人株洲柳龙复合新材有限公司,住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煤田仓库。法定代表人凌方云,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