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竞策,包景新,群策自运化有限责任公司,姚远追偿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诺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竞策,包景新,群策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姚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888号原告:深圳市诺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辉,男,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竞策。被告:包景新。被告:群策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竞策。被告:姚远。原告深圳市诺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竞策、包景新、群策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姚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诺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诺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