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周胜祥与闫焕印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胜祥,闫焕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督3号申请人:周胜祥,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延津县。被申请人:闫焕印,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申请人周胜祥与被申请人闫焕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胜祥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事项为督促被申请人闫焕印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利息5400元,共计65400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债权数额不确定,不合法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胜祥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冯丽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随秋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