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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生、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生,李玲,李俊超,张继梅,张学武,王静,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569号申请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867号。被申请人李文生,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玲,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俊超,男,汉族,1985年3月1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继梅,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学武,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静,女,1981年6月6日出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胡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文生、李玲、李俊超、张继梅、张学武、王静、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文生、李玲、李俊超、张继梅、张学武、王静、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文生、李玲、李俊超、张继梅、张学武、王静、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坤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