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仝惠清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惠清,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仝惠清,女。被执行人张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仝惠清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年2月15日依法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2300元并分别向当事人送达评估书,均无异议。2016年3月31日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拍卖,因在公告期内无人报名登记竞买,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进行第三次拍卖,同意以流拍的财产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200070元折抵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位于运城市圣鑫园小区一幢一单元X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为:运城市房权证市辖区第083541**号的房屋作价200070元,交付申执行人仝惠清抵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子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房屋所有权自本案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仝惠清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仝惠清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