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明官与新驰宇公司人寿财险平陆支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官,范勤叶,梁黑,范逢坤,范逢茁,新绛县新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38号原告:范明官,男原告:范勤叶,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席金堂,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黑女,女原告:范逢坤,男原告:范逢茁,男被告:新绛县新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城壕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俊,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住所地:平陆县西大街38号。代表人:于永平,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贺国刚,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明官、范勤叶、梁黑女、范逢坤、范逢茁诉被告新绛县新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范明官、范勤叶已另行提起了确认本案涉及的“赔款协议”无效纠纷案,故原告范明官、范勤叶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原告范明官、范勤叶起诉的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张旭红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