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7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文田与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田,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7044号原告:陈文田,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琼,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陈文田诉被告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张琼归还原告陈文田借款14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3日,被告张琼向原告陈文田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为1%。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本金52000元及2016年10月13日之前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未付。被告张琼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琼归还原告陈文田借款14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