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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肖建东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东,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26号申请执行人肖建东,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教师,住武汉理工大学余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八大家停保场。负责人熊少斌,该公司经理。关于肖建东诉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建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肖建东赔偿误工工资损失19,102.28元;2、向申请执行人肖建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到2016年10月20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03.54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88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793.8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