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执恢82号之一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弓永杰、弓青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弓永杰,弓青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负责人李镇,任主任一职。被执行人弓永杰,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弓青奇,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弓永杰、弓青奇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弓永杰、弓青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弓永杰、弓青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弓永杰、弓青奇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弓永杰、弓青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