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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会刚与孙勇志、黄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勇志,王会刚,黄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勇志,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本叶,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心刚,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刚,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肥城市。原审被告:黄爱英,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城市。系被告孙勇志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本叶,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心刚,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勇志因与被上诉人王会刚、原审被告黄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肥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会刚持上诉人孙勇志给其出具的出借人为“西安工地”借条向上诉人孙勇志主张权利,但该借条形成是上诉人孙勇志在被上诉人王会刚处从事安装工程时形成,现双方就工程款尚未结算。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勇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刘增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