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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7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029号罪犯黄某,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物或折价款人民币332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某于2016年5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8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