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冯晓东、刘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冯晓东,刘国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90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负责人张成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生彪,男,住望奎县。被告冯晓东,男,汉族,住望奎县。被告刘国彦,男,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告冯晓东、刘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跃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人民陪审员 陈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