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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茂成等与李小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成,刘茂平,李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茂成,男,生于1950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茂平,男,生于1953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小金,女,生于1955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街道东徐马村。本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2002)历城民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李小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467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刘茂成、刘茂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因被执行人李小金没有身份信息,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小金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恢2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